现货行业在我国发展迅猛,但是随之产生的问题更不可轻视,为了加强现货行业和对现货公司的规范管理和指导, 特出台了现货公司管理办法,这有利于 市场的规范和稳定,同时也有利于现货公司风险控制。
现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
第五条 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现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实行监督管理。
现货业协会、现货购销所依法对现货公司实行自律管理。
现货购销意向的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法对购销意向的安全实施监控。
现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二章 设立、变更与业务终止
第六条 申请设立现货公司,除应当符合《现货购销管理条例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,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具有现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;
(二)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。
第七条 申请设立现货公司,股东应当具有 法人资格,持有5%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,持续经营2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,在更近2个会计年度内至少1个会计年度盈li;或者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;